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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要大赦730名死刑犯吗?
11月公投的第34号提案,不只主张废除加州死刑,更要让已遭判处死刑确定的730名犯人,全部改为无期徒刑不得假释。选民如果投下赞成票,等于让加州未来没有死刑的刑罚,同时一举大赦730名死刑犯。这一票你投的下去吗?

是否该有死刑这种刑罚,涉及人道、宗教、道德与法律上的认知,在此暂不讨论。但34号提案除了主张废除死刑之外,又夹带其它争议的规定,明显有瑕疵。

首先,此次34号提案主要打动选民的诉求,并不是执行死刑不人道,而是不执行死刑可为纳税人每年省下1亿元。这听起来很矛盾,却曝露出加州刑事司法体系无效率的黑洞。

自加州1978年恢復执行死刑以来,只处决了13名死囚,但为此花费40亿元,平均每人3亿余元。因为每名死囚在狱中不断上诉,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拖20年,所以花费巨大。

不论该不该执行死刑,加州这种无穷无尽、毫无效率的上诉程序,才是最该改革检讨的地方,而且被害人家属不断在上诉驳回、再上诉中煎熬。法律到底在保障加害人还是被害人?为什么没有人提案改革上诉制度,并且惩处无效率、浪费公帑的司法官员?

如果「省钱」可以作为修改法律的考量,被判无期徒刑者未何不能提早假释、被判十年徒刑也该「打个八折」,并依此类推提早释囚出狱,或以罚款和社区服务取代在监服刑,关闭花费鉅大的州立监狱,这才是「省钱」的釜底抽薪之道吧。

其次,34号提案主张溯及既往,大赦730名死囚,但死刑是加州议会通过的法律,并在1978年经过加州选民的公投复决,而当年一再推翻死刑判决的三位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,也在1986年遭到选民罢免。

加州选民也许会在未来选择废除死刑,但过去已被宣判死刑的囚犯,不但有其法律依据,而且经过当时的选民复决。34号提案应该把废除死刑订为「未来式」,溯及既往再加上全体大赦,既不合法又不合理。

34提案为了争取选民,还规定因谋杀被定罪的囚犯,必须在狱中工作,并将其工作所得收入赔偿被害人家属。这种规定立意虽良善,但却不切实际。因为在重刑犯监狱安排谋杀犯「工作」,狱方得特别设置场地,派员加强戒护,花费恐怕比犯人「赚」的钱还多很多,完全不符合34号提案「省钱」的诉求。而且如果犯人拒绝工作,还能拿他怎样?再判他一次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吗?

是否该废除死刑,是项严肃而且单一的议题,选民自可在未来自由决定。但因为「省钱」而废除死刑,并且一举大赦730名死囚,选民得对34号提案三思而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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