肇祸赌巴司机 不具驾驶资格
布朗士赌巴案13日续审,巴士驾驶训练学校代表证实,涉嫌因疲劳驾驶肇事的被告威廉斯(Ophadell Williams),受训时曾上过不只一项介绍疲劳驾驶危险性的课程,检方藉此证明其「明知故犯」。纽约州汽车监理厅(DMV)纪录则显示,威廉斯曾用不同名字逃避无照驾驶刑责,之后又以真名报考商用驾照。依法直至事发当日,他都不具驾驶资格。
负责巴士驾驶学校Coach USA训练课程设计的Fred Sprengel表示,一般驾驶都是先通过州汽车监理厅测验,取得许可证,再到学校接受60小时课堂、70小时驾驶训练,之后参加州考试,取得巴士司机驾照。期间每完成一项课程,受训者都必须在表格上签名,最后签发认证。训练课程包含许多安全规定,并必须观看联邦运输部交通安全委员会(FMCSA)制作的Motor Coach Driver Fatigue影片,威廉斯受过相关训练,而且也签了字。他对威廉斯印象深刻,因为当时的认证书,错把其姓与名颠倒,而且其轮廓与拳王泰森相似。在他印象中,威廉斯成绩好、待人和善。
关于威廉斯于事发前租用Zip Car出游的纪录,检方藉此指其未如原先在口供中所称,每天作息正常、白天充分休息以应付夜班。该租车公司系统工程师Albert Seeley依电脑纪录说明,从2011年2月15日至3月3日威廉斯共租车七次,最后一次租车是事发前三日,被告在3月9日租了一部蓝色福特Escape休旅车,车侧印有Zip Car字样,这点符合日前作证的长岛热狗小贩,于11日中午见被告开车来买午餐的描述。按纪录该车在3月9日上午11时5分被持有威廉斯电子卡的人启动,直至晚间9时19分最后一次熄火,之间维持经常发动、停止的「使用」状态。隔日情况大致相同。3月11日该车在早上8时41分启动,夜间8时至11时仍有发动、熄火纪录,直至11时17分最后一次熄火。
不过11日威廉斯在早晨8时41分尚未下班;而夜间8时,他已在由曼哈坦华埠前往赌场的途中,不可能使用该车。虽然检方已有Sprint公司提供的威廉斯手机通话时间、地点可与租车纪录交叉比照,证明其连续三日白天皆未休息。但由于辩方质疑检方通过未宣誓的政府技术人员,将通话及租车纪录转为图表,过程存在瑕疵,无法列为证物。租车公司代表被限制不能交叉比对。在回答辩方提问时,证人承认,任何持有威廉斯电子卡的人,都可启动该车。车辆未配备定位追踪,发动、熄火纪录也不能证明车辆一直处于行驶状态。
州汽车监理厅电脑系统分析师Ian Leed于作证时指,1987年16岁的威廉斯曾因无照驾驶接到罚单,当时他以Eric Williams为姓名提供个人资料。三年后他再度因无照驾驶及未繫安全带收到罚单,仍继续提供警方同一姓名。由于一直迴避出庭,Eric Williams始终处于被暂停驾驶权(suspended driver's privileges)的状态。但威廉斯却以Ophadell Williams为名,顺利考取商用车驾照。到事故发生后,州警将其驾照送至汽车监理厅,才被查出是同一人。依法直到事发当天,他都不具备驾驶资格。但辩方律师指,Eric也是其姓名(given name),本可通用;并强调驾照真实性,不影响其开车能力。
负责巴士驾驶学校Coach USA训练课程设计的Fred Sprengel表示,一般驾驶都是先通过州汽车监理厅测验,取得许可证,再到学校接受60小时课堂、70小时驾驶训练,之后参加州考试,取得巴士司机驾照。期间每完成一项课程,受训者都必须在表格上签名,最后签发认证。训练课程包含许多安全规定,并必须观看联邦运输部交通安全委员会(FMCSA)制作的Motor Coach Driver Fatigue影片,威廉斯受过相关训练,而且也签了字。他对威廉斯印象深刻,因为当时的认证书,错把其姓与名颠倒,而且其轮廓与拳王泰森相似。在他印象中,威廉斯成绩好、待人和善。
关于威廉斯于事发前租用Zip Car出游的纪录,检方藉此指其未如原先在口供中所称,每天作息正常、白天充分休息以应付夜班。该租车公司系统工程师Albert Seeley依电脑纪录说明,从2011年2月15日至3月3日威廉斯共租车七次,最后一次租车是事发前三日,被告在3月9日租了一部蓝色福特Escape休旅车,车侧印有Zip Car字样,这点符合日前作证的长岛热狗小贩,于11日中午见被告开车来买午餐的描述。按纪录该车在3月9日上午11时5分被持有威廉斯电子卡的人启动,直至晚间9时19分最后一次熄火,之间维持经常发动、停止的「使用」状态。隔日情况大致相同。3月11日该车在早上8时41分启动,夜间8时至11时仍有发动、熄火纪录,直至11时17分最后一次熄火。
不过11日威廉斯在早晨8时41分尚未下班;而夜间8时,他已在由曼哈坦华埠前往赌场的途中,不可能使用该车。虽然检方已有Sprint公司提供的威廉斯手机通话时间、地点可与租车纪录交叉比照,证明其连续三日白天皆未休息。但由于辩方质疑检方通过未宣誓的政府技术人员,将通话及租车纪录转为图表,过程存在瑕疵,无法列为证物。租车公司代表被限制不能交叉比对。在回答辩方提问时,证人承认,任何持有威廉斯电子卡的人,都可启动该车。车辆未配备定位追踪,发动、熄火纪录也不能证明车辆一直处于行驶状态。
州汽车监理厅电脑系统分析师Ian Leed于作证时指,1987年16岁的威廉斯曾因无照驾驶接到罚单,当时他以Eric Williams为姓名提供个人资料。三年后他再度因无照驾驶及未繫安全带收到罚单,仍继续提供警方同一姓名。由于一直迴避出庭,Eric Williams始终处于被暂停驾驶权(suspended driver's privileges)的状态。但威廉斯却以Ophadell Williams为名,顺利考取商用车驾照。到事故发生后,州警将其驾照送至汽车监理厅,才被查出是同一人。依法直到事发当天,他都不具备驾驶资格。但辩方律师指,Eric也是其姓名(given name),本可通用;并强调驾照真实性,不影响其开车能力。